【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同时收取合法吗】在建设工程领域,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两种常见的担保形式。它们分别用于保障合同履行和工程质量。然而,实践中存在一些项目方或发包方同时收取这两种保证金的情况,这引发了法律上的争议。本文将从法律依据、政策规定及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,并以表格形式总结。
一、法律依据与政策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以及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:
1. 工程履约保证金:主要用于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,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。通常在中标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。
2. 工程质量保证金:则是为了确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。一般从工程结算款中预留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。
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(建质〔2017〕138号)第六条规定:“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、返还时间及方式。”该办法并未禁止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,但强调“不得强制要求承包人以现金形式缴纳”。
此外,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49号)提出要“严禁巧立名目收取保证金”,并鼓励采用银行保函等替代方式。
二、是否合法?
从法律层面来看,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同时收取,但需符合相关法规规定。关键在于:
- 是否依法设定;
- 是否合理使用;
- 是否通过合法方式缴纳(如银行保函而非现金);
- 是否超出法定比例。
若发包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两种保证金的收取方式,并且金额合理、用途明确,则不构成违法。但如果存在重复收取、强制现金缴纳、超出法定比例等情况,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规。
三、实务建议
1. 承包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,确认是否涉及双重保证金;
2. 如发现不合理收费,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;
3. 推荐采用银行保函、保险等方式代替现金缴纳,以降低资金压力;
4. 保持与发包方的良好沟通,争取合理的保证金返还机制。
四、总结对比表
项目 | 工程履约保证金 | 工程质量保证金 |
定义 | 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| 保证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质量合格的担保 |
法律依据 | 《招标投标法》《合同法》 | 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 |
收取目的 | 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| 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|
常见形式 | 现金、银行保函 | 现金、银行保函、保险 |
可否同时收取 | 可以,但需合法合规 | 可以,但需符合规定 |
是否允许强制现金缴纳 | 不建议,鼓励保函替代 | 同上 |
返还时间 | 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 | 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|
五、结论
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法律上可以同时收取,但必须遵循相关法规,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。承包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,避免因不当收取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